新加坡公司本地董事的任命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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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駐地董事的任命程序
在新加坡,每個公司都必須有最低數量的董事。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的規定,必須在新加坡任命一名居民董事。任命新加坡駐地主任的程序如下:
普通決議
董事的任命可以通過公司的普通決議進行,不需要成員多數票的決議稱為普通決議。新加坡《公司法》第149B條規定公司董事的任命。如果沒有提到任何關于董事任命的具體規定,則必須通過一項法令決議予以執行。在普通決議中,股東的決定得到考慮。
個人投票
新加坡的駐地董事也可通過投票程序進行任命。第150(1)條規定了通過投票制度任命董事的規定。對于上市公司來說,這一規定是必要的,因為上市公司的最低董事人數是兩個。在此,在決議通過之前進行表決之前,不會就董事的任命作出決議。
如果大會通過任何形式的決議或決定,則該決定無效,因此,必須通過適當投票制度,遵循任命上市公司董事的適當程序。這項規定載于《新加坡公司法》第150(2)條
董事的任命完成后。同樣的情況也必須在任命時提交給主管當局。
在新加坡,每個公司都必須有最低數量的董事。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的規定,必須在新加坡任命一名居民董事。任命新加坡駐地主任的程序如下:
普通決議
董事的任命可以通過公司的普通決議進行,不需要成員多數票的決議稱為普通決議。新加坡《公司法》第149B條規定公司董事的任命。如果沒有提到任何關于董事任命的具體規定,則必須通過一項法令決議予以執行。在普通決議中,股東的決定得到考慮。
個人投票
新加坡的駐地董事也可通過投票程序進行任命。第150(1)條規定了通過投票制度任命董事的規定。對于上市公司來說,這一規定是必要的,因為上市公司的最低董事人數是兩個。在此,在決議通過之前進行表決之前,不會就董事的任命作出決議。
如果大會通過任何形式的決議或決定,則該決定無效,因此,必須通過適當投票制度,遵循任命上市公司董事的適當程序。這項規定載于《新加坡公司法》第150(2)條
董事的任命完成后。同樣的情況也必須在任命時提交給主管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