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押匯與包買票據有哪些區別?出口押匯沒能收匯,銀行能否要求公司清償該筆資款?
出口押匯風險承擔案例:
2009年12月10日,寧波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公司)與法國某公司(以下簡稱法國公司)簽訂了一份出口地毯的合同,合同總價值為USD31346.86,裝運港為中國寧波,目的地為法國巴黎,收貨人為法國公司,付款條件為 D/P 30天。2009年12月20日,寧波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備齊貨物,從寧波港空運至法國巴黎。在取得空運提單和FORM A產地證之后,寧波公司會同已繕制好的匯票、發票、單據一起交到該市C銀行。因寧波公司近期資金緊張,隨即以此單向C銀行申請辦理押匯。C銀行考慮雖然托收風險大,但寧波公司資信狀況良好,與本行有良好的合作關系,無不良記錄,就為寧波公司辦理了出口押匯,押匯金額為USD31346.86,押匯期限為50天,到期日為2005年2月9日,押匯利率為 7.4575%。同日C銀行將此筆款項轉到寧波公司賬戶,隨后寧波公司便支用了該筆款項。2010年1月12日,C銀行收到國外提示行電傳,聲稱客戶已經承兌,并取走了該套單據,到期日為2010年2月8日。但是,在到期日之后,卻遲遲未見該筆款項劃轉過來。經寧波公司與C銀行協商,由寧波公司與買方聯系,但買方聲稱已經將該筆款項轉到銀行。2010年3月25日,C銀行發電至提示行查詢,提示行未有任何答復。此時,寧波公司再與法國公司聯系,法國公司一直沒有回電,到2010年9月突然來電聲稱自己破產,已無償還能力。至此,該筆托收已無收回的可能。
C銀行隨即向寧波公司追討,但寧波公司一直尋找借口,拖欠不還。C銀行見寧波公司無歸還誠意,一紙訴狀將寧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寧波公司履行義務,清償所欠的銀行債務。法庭上,寧波公司認為自己不具有清償該筆資款義務。理由是已將全套單據在C銀行辦理了質押,已將全套單據賣給了銀行,既然銀行買了全套單據,那么銀行應該對這套單據負責,自己雖然可以協助銀行追討欠款,但并無代為付款的義務。
參考答案:
顯然,本案例中寧波公司的管理人員是把出口押匯與包買票據混淆了。出口押匯是指出口方銀行根據出口商提供的跟單信用證及全套單據,終審核無誤后,扣除押匯利息,按當月該外匯指定銀行掛牌折成人民幣,扣除押匯利息后將資金余額劃給出口商的一種融資方式。出口押匯一般為信用證項下辦理。但對于有些信用等級高、資信狀況良好、內部管理嚴格、經濟效益好的企業也可辦理托收項下的出口押匯。包買票據是指出口商所在地銀行買進遠期票據,扣除利息,付出現款的一種業務,也有人按照FORFAITING的譯音稱之為“福費廷”。
首先,這兩種業務中,出口商都是通過單據或票據的買賣,及時獲得資金,加速了資金周轉。但出口押匯與包買票據有不可忽視的區別在出口押匯業務中,如果單據被拒付,則辦理押匯的銀行可以對出票人行使追索權,要求出票人償付。而辦理包買票據業務的銀行則不能對出票人行使追索權,出口商在辦理這種業務時是一種賣斷行為,票據遭到拒付與出口商無關,出口商將據拒付的風險完全轉移給銀行。
其次,在出口押匯業務中使用的單據為信用證或托收項下的單據,在一般的國際貿易中使用:包買票據業務中使用的票據是與大型成套設備相關的票據。它可以包括數張等值的期票(或匯票),每張票據的間隔時間一般為6個月。
再次,出口押匯中使用的單據除匯票外,還有提單、裝箱單、保險單等其他信用證或合同要求的一些單據,銀行在向出口商購買這些單據時,主要是貨權的轉移,故匯票本身并不需擔保或承兌;辦理包買票據一般只有匯票或本票,這種票據必須由第一流的銀行擔保。
最后,出口押匯手續較簡單,一般只收取貸款利息,而辦理包買票據業務收費比一般的貼現業務的費用高,除按當時市場利率收取利息外還收取管理費、出口商未能履行或撤銷合同,致使包買票據業務不能實現的罰款。
針對案,法院經過調查取證,認為寧波公司辦理的是出口押匯業務,而非包買票據,故C銀行對寧波公司有追索權,寧波公司負有償還此筆貸款的義務,最后裁定寧波公司敗訴。
2009年12月10日,寧波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公司)與法國某公司(以下簡稱法國公司)簽訂了一份出口地毯的合同,合同總價值為USD31346.86,裝運港為中國寧波,目的地為法國巴黎,收貨人為法國公司,付款條件為 D/P 30天。2009年12月20日,寧波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備齊貨物,從寧波港空運至法國巴黎。在取得空運提單和FORM A產地證之后,寧波公司會同已繕制好的匯票、發票、單據一起交到該市C銀行。因寧波公司近期資金緊張,隨即以此單向C銀行申請辦理押匯。C銀行考慮雖然托收風險大,但寧波公司資信狀況良好,與本行有良好的合作關系,無不良記錄,就為寧波公司辦理了出口押匯,押匯金額為USD31346.86,押匯期限為50天,到期日為2005年2月9日,押匯利率為 7.4575%。同日C銀行將此筆款項轉到寧波公司賬戶,隨后寧波公司便支用了該筆款項。2010年1月12日,C銀行收到國外提示行電傳,聲稱客戶已經承兌,并取走了該套單據,到期日為2010年2月8日。但是,在到期日之后,卻遲遲未見該筆款項劃轉過來。經寧波公司與C銀行協商,由寧波公司與買方聯系,但買方聲稱已經將該筆款項轉到銀行。2010年3月25日,C銀行發電至提示行查詢,提示行未有任何答復。此時,寧波公司再與法國公司聯系,法國公司一直沒有回電,到2010年9月突然來電聲稱自己破產,已無償還能力。至此,該筆托收已無收回的可能。
C銀行隨即向寧波公司追討,但寧波公司一直尋找借口,拖欠不還。C銀行見寧波公司無歸還誠意,一紙訴狀將寧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寧波公司履行義務,清償所欠的銀行債務。法庭上,寧波公司認為自己不具有清償該筆資款義務。理由是已將全套單據在C銀行辦理了質押,已將全套單據賣給了銀行,既然銀行買了全套單據,那么銀行應該對這套單據負責,自己雖然可以協助銀行追討欠款,但并無代為付款的義務。
參考答案:
顯然,本案例中寧波公司的管理人員是把出口押匯與包買票據混淆了。出口押匯是指出口方銀行根據出口商提供的跟單信用證及全套單據,終審核無誤后,扣除押匯利息,按當月該外匯指定銀行掛牌折成人民幣,扣除押匯利息后將資金余額劃給出口商的一種融資方式。出口押匯一般為信用證項下辦理。但對于有些信用等級高、資信狀況良好、內部管理嚴格、經濟效益好的企業也可辦理托收項下的出口押匯。包買票據是指出口商所在地銀行買進遠期票據,扣除利息,付出現款的一種業務,也有人按照FORFAITING的譯音稱之為“福費廷”。
首先,這兩種業務中,出口商都是通過單據或票據的買賣,及時獲得資金,加速了資金周轉。但出口押匯與包買票據有不可忽視的區別在出口押匯業務中,如果單據被拒付,則辦理押匯的銀行可以對出票人行使追索權,要求出票人償付。而辦理包買票據業務的銀行則不能對出票人行使追索權,出口商在辦理這種業務時是一種賣斷行為,票據遭到拒付與出口商無關,出口商將據拒付的風險完全轉移給銀行。
其次,在出口押匯業務中使用的單據為信用證或托收項下的單據,在一般的國際貿易中使用:包買票據業務中使用的票據是與大型成套設備相關的票據。它可以包括數張等值的期票(或匯票),每張票據的間隔時間一般為6個月。
再次,出口押匯中使用的單據除匯票外,還有提單、裝箱單、保險單等其他信用證或合同要求的一些單據,銀行在向出口商購買這些單據時,主要是貨權的轉移,故匯票本身并不需擔保或承兌;辦理包買票據一般只有匯票或本票,這種票據必須由第一流的銀行擔保。
最后,出口押匯手續較簡單,一般只收取貸款利息,而辦理包買票據業務收費比一般的貼現業務的費用高,除按當時市場利率收取利息外還收取管理費、出口商未能履行或撤銷合同,致使包買票據業務不能實現的罰款。
針對案,法院經過調查取證,認為寧波公司辦理的是出口押匯業務,而非包買票據,故C銀行對寧波公司有追索權,寧波公司負有償還此筆貸款的義務,最后裁定寧波公司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