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BVI公司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票 當轉讓時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
各位前輩老師們好,請教一下:如一個中國公民甲和一個美國公民乙(乙長期在中國境內居住且超過5年,被視為中國居民納稅人)出資設立了BVI公司A,甲和乙通過BVI公司A持有在美國上市的B公司股票),現在甲和乙通過決議,將BVI公司A持有的在美國上市的B公司的股票在美國市場進行轉讓,獲得了一筆不錯的轉讓收益。
假如 A公司向股東甲和乙派發了股息紅利,那么甲和乙的中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應當是較為明確的,但是這個情況可能還涉及到下述的個人所得稅征稅問題:
希望離岸快車前輩不吝賜教,解答一下這此問題。
假如 A公司向股東甲和乙派發了股息紅利,那么甲和乙的中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應當是較為明確的,但是這個情況可能還涉及到下述的個人所得稅征稅問題:
- 取得股票轉讓收益的是上述BVI離岸公司A,在BVI公司A向中國居民自然人股東甲以及上述那位非中國公民乙派發股息紅利前,甲和乙是否有義務就BVI公司A的這筆轉讓收益根據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和相關規定繳交個人所得稅?
- 假如在BVI公司A取得上述收益的當年,BVI公司A的股東作出決議,當年不進行股息紅利的派發,上述甲和乙是否還依然需要在本年度就BVI公司取得的股票轉讓收益根據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和相關規定繳交個人所得稅?
- BVI公司A作為離岸公司,我們中國的稅務機關會否直接否定BVI公司A的離岸身份,而將BVI公司A取得的上述股票轉讓收益直接認定為應當歸屬于上述自然人股東甲和乙的收益,而直接依據我們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課征個人所得稅?
- 假如上述的在中國納稅義務都成立的話,那么甲和乙何時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希望離岸快車前輩不吝賜教,解答一下這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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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不管你是從BVI公司所得收益還是國內公司,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