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債券利息要交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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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債券利息所得收入不需要交稅,香港相關條文很明確。
香港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依據
根據《借款條例》(第61章)或《借款(政府債券)條例》(第 64 章)發行的債券所派發的利息及所獲得的利潤;或從外匯基金債務票據或多邊代理機構港幣債務票據所獲得的利息或利潤,可獲豁免所得稅。
在內地有同樣稅收優惠政策,但僅對國債債券利息收入和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內地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依據
1.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法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明確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其實施條例對其具體范圍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稅法規定的免稅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持有外國政府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包括持有企業發行的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而僅限于持有中國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債。
換言之,對由外國政府發行的國債利息收入應計征企業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稅法雖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但并不意味著與國債有關的收入都可以免稅,對于國債持有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取得的收入,應作為轉讓財產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
為增強地方安排配套資金和擴大政府投資的能力,國家允許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且實行財政部代理發行和還本付息的辦法。在這種“代辦”模式下,地方債信用等級接近于國債。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6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定,對稅法規定的債券利息免稅收入擴圍,將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列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范圍。
注意事項
到期前轉讓國債利息收入的確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對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債券利息收入免征實行自行申報管理方式,無須審批。
申報時須提交資料清單:
- 購買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及取得利息的證明資料;
- 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及取得利息的證明資料。
可能有些朋友還會有這種情況,案例如:
問:美國銀行香港分行欲通過中國內地銀行購買中國企業債券,并可能派人來中國內地負責此項業務。客戶問,美國銀行香港分行從中國內地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如何繳稅?是適用中美稅收協定,還是適用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
答:第一,銀行香港分行通過中國內地銀行購買中國企業債券時,如果專門派人來中國負責此項業務,一定會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并且代表美國銀行香港分行進行購買債券活動。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第四條第五款規定,當一個人在締約國一方代表締約國另一方的企業進行活動,有權并經常行使這種權力代表該企業簽訂合同,除適用于第六款的獨立代理人以外,這個人為該企業進行的任何活動,應認為該企業在該締約國一方設有常設機構。在中國構成常設機構。根據《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第十一條利息第五款規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另一方,通過設在該另一方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據以支付股息的股份與該常設機構有實際聯系的,不適用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適用第七條的規定。即適用營業利潤的規定,應按25%的適用稅率按營業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由常設機構申報繳納。稅務機關在有證據證明,該常設機構未履行納稅義務、未登記、未申報情形下,也可指定支付利息方代扣代繳稅款。
第二,如果美國銀行香港分行不派人來中國內地負責此項工作,則在中國內地不構成常設機構。境外公司在中國內地取得利息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美國銀行香港分行被認定為香港居民納稅人,另據《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中利息規定,這些利息也可以在該利息發生的一方,按照該一方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7%。即可向中國稅務機關申請適用7%的優惠稅率。此項稅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綜上所述,美國銀行香港分行在中國境內銀行購買中國企業債券,如果在中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其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按照營業利潤適用25%的稅率自行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不構成常設機構,則按照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適用10%或者稅收協定規定的優惠稅率由利息支付方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美國銀行香港分行如果是香港居民納稅人,其在中國內地取得的利息收入適用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如果香港分行是常設機構,則其利息收入適用中美稅收協定。
相信這些信息足夠樓主了解清楚了。
香港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依據
根據《借款條例》(第61章)或《借款(政府債券)條例》(第 64 章)發行的債券所派發的利息及所獲得的利潤;或從外匯基金債務票據或多邊代理機構港幣債務票據所獲得的利息或利潤,可獲豁免所得稅。
在內地有同樣稅收優惠政策,但僅對國債債券利息收入和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國庫券利息收入免稅;
- 在兌付期前轉讓國債的,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 國債持有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取得的收入,應征收企業所得稅;
- 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
- 其他債券利息收入應征收企業所得稅。
內地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依據
1.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法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明確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其實施條例對其具體范圍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稅法規定的免稅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持有外國政府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包括持有企業發行的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而僅限于持有中國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債。
換言之,對由外國政府發行的國債利息收入應計征企業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稅法雖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但并不意味著與國債有關的收入都可以免稅,對于國債持有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取得的收入,應作為轉讓財產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
為增強地方安排配套資金和擴大政府投資的能力,國家允許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且實行財政部代理發行和還本付息的辦法。在這種“代辦”模式下,地方債信用等級接近于國債。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6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定,對稅法規定的債券利息免稅收入擴圍,將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列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范圍。
注意事項
到期前轉讓國債利息收入的確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對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債券利息收入免征實行自行申報管理方式,無須審批。
申報時須提交資料清單:
- 購買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及取得利息的證明資料;
- 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及取得利息的證明資料。
可能有些朋友還會有這種情況,案例如:
問:美國銀行香港分行欲通過中國內地銀行購買中國企業債券,并可能派人來中國內地負責此項業務。客戶問,美國銀行香港分行從中國內地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如何繳稅?是適用中美稅收協定,還是適用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
答:第一,銀行香港分行通過中國內地銀行購買中國企業債券時,如果專門派人來中國負責此項業務,一定會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并且代表美國銀行香港分行進行購買債券活動。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第四條第五款規定,當一個人在締約國一方代表締約國另一方的企業進行活動,有權并經常行使這種權力代表該企業簽訂合同,除適用于第六款的獨立代理人以外,這個人為該企業進行的任何活動,應認為該企業在該締約國一方設有常設機構。在中國構成常設機構。根據《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第十一條利息第五款規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另一方,通過設在該另一方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據以支付股息的股份與該常設機構有實際聯系的,不適用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適用第七條的規定。即適用營業利潤的規定,應按25%的適用稅率按營業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由常設機構申報繳納。稅務機關在有證據證明,該常設機構未履行納稅義務、未登記、未申報情形下,也可指定支付利息方代扣代繳稅款。
第二,如果美國銀行香港分行不派人來中國內地負責此項工作,則在中國內地不構成常設機構。境外公司在中國內地取得利息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美國銀行香港分行被認定為香港居民納稅人,另據《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中利息規定,這些利息也可以在該利息發生的一方,按照該一方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7%。即可向中國稅務機關申請適用7%的優惠稅率。此項稅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綜上所述,美國銀行香港分行在中國境內銀行購買中國企業債券,如果在中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其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按照營業利潤適用25%的稅率自行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不構成常設機構,則按照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適用10%或者稅收協定規定的優惠稅率由利息支付方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美國銀行香港分行如果是香港居民納稅人,其在中國內地取得的利息收入適用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如果香港分行是常設機構,則其利息收入適用中美稅收協定。
相信這些信息足夠樓主了解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