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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同來自: YIUI
WFOE 外商投資企業因經營發展需要向境外機構借入的外債,雖外匯管理部門并不強制要求約定借款利息,但實務中,稅務機關基于《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等規定,對于單位或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通常也視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而要求繳納增值稅。
國稅總局對于控股方在境外的企業集團關系,實際上也表示了認可。因此,如系大陸子公司向境外投資方借入的外債,可以約定無息,也可以根據20號文規定免繳增值稅。
注意,增值稅的免征并不代表企業所得稅的免征,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6號公告《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機關對于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有權進行調整并確認出借方的利息收入從而要求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稅總局對于控股方在境外的企業集團關系,實際上也表示了認可。因此,如系大陸子公司向境外投資方借入的外債,可以約定無息,也可以根據20號文規定免繳增值稅。
注意,增值稅的免征并不代表企業所得稅的免征,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6號公告《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機關對于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有權進行調整并確認出借方的利息收入從而要求繳納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