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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實體必須聲明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完結時沒有有關連實體。為了行政上的方便,納稅實體可以在報稅表中聲明其業務應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答
不可以。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只有在沒有其他有關連實體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的情況下,該實體的選擇才會有效。然而,如果所有相關條件都符合,不同的有關連實體可于不同的課稅年度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答
除稅務條例另有規定外,納稅實體的全部應評稅利潤將按稅率16.5%或15%課稅(按情況而定)。答
所有在香港有應課利得稅利潤的實體都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除非該實體已有其他有關連實體被提名以兩級制利得稅率征稅。答
在有關的課稅年度,如某實體在評稅基期完結時,有一間或多間有關連實體,兩級制利得稅率則只適用于獲提名的其中一間有關連實體,其余的有關連實體將不適用于兩級制利得稅率。此外,如某法團已根據稅務條例第14B(2)(a)條(符合資格的再保險業務及專屬自保保險業務)、第1答
被提名的實體可以在其利得稅報稅表(適用于法團和合伙業務)或個別人士報稅表(適用于獨資經營業務)中聲明其業務在有關課稅年度應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而且沒有其他有關連實體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有關選擇一經作出,于該年度即不能撤回。然而,如果所有相關條件都符合,答
不可以答
在有關的課稅年度,如某實體在評稅基期完結時,有一間或多間有關連實體,兩級制利得稅率則只適用于獲提名的其中一間有關連實體,其余的有關連實體將不適用于兩級制利得稅率。答
兩級制利得稅率并不適用于該納稅實體。該納稅實體的所有應評稅利潤將以16.5%或15%課稅(按情況而定)。然而,如其中一間有關連實體在某個課稅年度選擇了兩級稅率,稅務局局長可以兩級稅率向其征稅。答
首個兩百萬稅率減半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