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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同來自: 貝爾泰
你好!根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9年)第五十五條規定“境內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變更國籍的,不改變該公司的企業性質”。
另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出資者有關問題的批復》【文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綜復(2005)64號】:中國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后回國投資舉辦企業,參照執行現行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法規。中國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前在境內投資舉辦的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因此股東變更國籍不影響國內企業的性質。
另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出資者有關問題的批復》【文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綜復(2005)64號】:中國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后回國投資舉辦企業,參照執行現行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法規。中國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前在境內投資舉辦的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因此股東變更國籍不影響國內企業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