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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同來自: 大江
根據2020年1月1日實施的《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2019年第2號)第五章法律責任第25條“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報送投資信息,且在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后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予以補報或更正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于20個工作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故意逃避履行信息報告義務,或在進行信息報告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誤導性或虛假信息;
(二)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就所屬行業、是否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企業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等重要信息報送錯誤;
(三)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報送投資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處罰的,兩年內再次違反本辦法有關要求;
(四)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故意逃避履行信息報告義務,或在進行信息報告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誤導性或虛假信息;
(二)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就所屬行業、是否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企業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等重要信息報送錯誤;
(三)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報送投資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處罰的,兩年內再次違反本辦法有關要求;
(四)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