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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同來自: xnixni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相關規定,董事不得按不正當目的行使權力。即使董事的行為忠誠老實,工作勤奮,合理地相信即將獲批準的交易是為著公司的利益,然而若該交易是基于不正當地使用董事的權力,則上述行為仍不合法律規定。
董事不可利用公司的機會為自己的利益服務,不允許其個人利益抵觸公司的利益,也不可濫用公司的資產。法院對所有受托人都有極高誠實標準的要求,并對不正常的行為、個人利益或濫用公司資產有極嚴格的界定。
同時公司也可以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訂一份關于競業禁止義務相關協議,不得實施與其所任職公司具有競爭性的營業,或擔任與其所任職公司具有競爭性的經濟組織的負責人或無限責任股東,或不得兼任任何經濟組織的負責人的義務。
董事不可利用公司的機會為自己的利益服務,不允許其個人利益抵觸公司的利益,也不可濫用公司的資產。法院對所有受托人都有極高誠實標準的要求,并對不正常的行為、個人利益或濫用公司資產有極嚴格的界定。
同時公司也可以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訂一份關于競業禁止義務相關協議,不得實施與其所任職公司具有競爭性的營業,或擔任與其所任職公司具有競爭性的經濟組織的負責人或無限責任股東,或不得兼任任何經濟組織的負責人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