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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香港公司法及稅務條例規定,香港有限公司無論是否有利潤,每年都必須做帳審計(亦稱核數師報告),向股東、董事及稅務局申報公司的財務狀況。
每個香港公司每年必須向香港稅務局遞交報稅表,新成立的公司首次報稅表將會于注冊日后18個月發出,當收到報稅表后,稅務局規定必須在3個月內完成報稅事宜。
非新成立的公司的報稅時間為:以第一次做帳時間起,隨后的12個月后。收到利得稅表后,一個月內需完成報稅工作。
如果公司沒有業務往來,銀行帳戶沒有資金進出,可以申請無營運審計申報;如有業務發生,銀行帳戶有資金流水,則需要按實際進行理帳核數。
相反地,如果公司不做審計報告,一旦被稅務局調查,且該公司沒辦法交代公司的財富來源,很可能被稅務局懷疑企業在做”洗黑錢”的非法行為,這樣必然會對企業的正常運營帶來不良影響。
每個香港公司每年必須向香港稅務局遞交報稅表,新成立的公司首次報稅表將會于注冊日后18個月發出,當收到報稅表后,稅務局規定必須在3個月內完成報稅事宜。
非新成立的公司的報稅時間為:以第一次做帳時間起,隨后的12個月后。收到利得稅表后,一個月內需完成報稅工作。
如果公司沒有業務往來,銀行帳戶沒有資金進出,可以申請無營運審計申報;如有業務發生,銀行帳戶有資金流水,則需要按實際進行理帳核數。
相反地,如果公司不做審計報告,一旦被稅務局調查,且該公司沒辦法交代公司的財富來源,很可能被稅務局懷疑企業在做”洗黑錢”的非法行為,這樣必然會對企業的正常運營帶來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