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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新的公司條例,并沒有提到取消香港公司印章,只是沒有強制規定香港公司一定要備有印章,而是由公司自行決定是否采用印章。
香港注冊處官方有關香港公司(法團)印章答復:
問:新條例生效后,公司是否仍可備存或采用及使用法團印章?
香港注冊處官方有關香港公司(法團)印章答復:
問:新條例生效后,公司是否仍可備存或采用及使用法團印章?
答:新條例為公司提供靈活性,容許公司(不論是原有公司還是根據新條例注冊成立的公司)備存或采用和使用法團印章,不過有關規定不再屬強制性。問:如沒有備存法團印章,公司應如何簽立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并須蓋上印章的合約?
答:根據新條例第121(2)(b)條,公司可以書面形式訂立和按照第127(3)條簽立合約,并在合約中說明是由該公司簽立。第127(3)條訂明,公司亦可藉以下方式,簽立文件:
- (如屬只有一名董事的公司)由該董事代表該公司簽署該文件;或
- (如屬有2名或多于2名董事的公司)由以下人士代表該公司簽署該文件
- 該2名董事或任何2名該等董事;或
- 該公司的任何董事及該公司的公司秘書。
第127(5)條又訂明,按照第127(3)條簽署的、在其中說明是由有關公司簽立的文件具有效力,猶如該文件已藉蓋上該公司的法團印章而簽立一樣。問:香港公司如沒有備存法團印章,公司應如何簽立契據?
答:根據新條例第128(1)條,公司可不使用印章而藉以下方式簽立文件作為契據:按照新條例第127(3)條簽立該文件;在該文件中說明該文件將由有關公司作為契據而簽立;及將該文件作為契據而交付。問:如我公司備存法團印章,是否意味著我公司必須藉蓋上法團印章簽立文件?
答:不是。即使公司備存法團印章,公司仍可根據新條例第127條,選擇是否藉蓋上其法團印章簽立文件。
第127(1)條訂明,公司可藉蓋上法團印章簽立文件。公司如選擇藉蓋上法團印章簽立文件,該印章須按照其章程細則的條文蓋上(第127(2)條)。
不過公司亦可按第127(3)條所載的方式簽立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