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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階段實施后,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43 (1)(a)(ii)、(2)(b)或(3)(b)條(在該條與通訊地址有關的范圍內)及第643(5)條,香港公司的董事登記冊須載有其屬自然人的董事(包括備任董事)的通訊地址,而該地址不得是郵政信箱號碼答
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附表11第115A(7)條規定,在第二階段實施前,公司無需因下列情況而根據《公司條例》第645(4)條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下稱「處長」)交付通知: (a)將某董事(包括備任董事)的通訊地址記入該公司的董事登記冊內;或(b)更改載于該答
不是。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44及651條以及《2021年公司紀錄(查閱及提供文本)(修訂)規例》,公司可不提供予公眾查閱其董事登記冊內所載的董事(包括備任董事)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首部分除外),以及其公司秘書登記冊內所載的公司秘書的答
《2021年香港〈公司條例〉(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指定2022年10月24日為第二階段的實施日期。答
在新查冊安排的第一階段下,公司可在其登記冊上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以董事和公司秘書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讓公眾查閱。答
新查冊安排的第二階段實施后,公司登記冊上只會提供董事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而非完整身分識別號碼)予公眾查閱。那么如遇到董事的全名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完全相同的情況時,查冊人士如何能識別不同的董事? 答:在香港公司注冊處新查冊安排下,若有不同董事的全名及部分身分識答
在新查冊安排實施后,經改良的公司注冊處綜合資訊系統將可識別于公司登記冊上擁有相同完整身分識別號碼但以不同格式的名字登記的董事紀錄(例如其中一個紀錄包括英文名稱,另一個沒有),并會將該等董事的紀錄整合及配以相同分組編號,讓它們以合并方式顯示給查冊人士,讓查冊人士答
香港公司新查冊安排分三個階段實施。有關的分階段實施詳情如下: 第一階段 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開始,公司可在其登記冊上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以董事和公司秘書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予公眾查閱; 第二階段 于 2022 年 10 月答
香港公司注冊處新查冊安排的全面實施,涉及從系統及操作兩方面大幅改良公司注冊處綜合資訊系統(下稱“綜合資訊系統”),因此有必要以分階段形式實施新查冊安排,以配合預計將于2023年年底完成的綜合資訊系統全面翻新計劃。屆時,綜合資訊系統將具備能力應付全面實施新查冊安答
在香港公司注冊處新查冊安排的第二階段下,公司登記冊中董事索引所載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下稱「受保護資料」)將以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在這階段開始后向公司注冊處(下稱「本處」)登記的文件中所載的受保護資料,將不再提供予公眾查閱。「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