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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企業(yè)的定期存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納利得稅。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其稅收制度對不同類型的收入有明確規(guī)定。香港實行的是屬地征稅原則,即只對在香港境內(nèi)產(chǎn)生的利潤征稅。因此,香港企業(yè)的定期存款利息收入被視為稅務(wù)上的收入,需要按照相關(guān)稅率申報并繳納利得稅。
香港的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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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股息給香港公司不需要交利得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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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銀行賬戶存款利息豁免利得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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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內(nèi)地與香港的稅收協(xié)定(新《內(nèi)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關(guān)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 ),香港企業(yè)在國內(nèi)取得的利息收入,按 7%稅率在內(nèi)地交納所得稅。扣繳義務(wù)人為利息支付方。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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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收入,并非在香港有運營、有流水,可申請豁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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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交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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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利息收入不需要繳納利得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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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銀行存款利息收入不需要繳納所得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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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利息應(yīng)該是不需要繳納利得稅的。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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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于2004年修訂條例對利息扣除機制作出了重大修訂。第16(2)(a)至(f)條項下有關(guān)各類貸款的利息扣除條件大致不變。然而,第16(2)(d)條項下的條件,即并非以能產(chǎn)生免稅利息的存款作為保證或擔(dān)保的貸款,已移至一項有更廣泛應(yīng)用范圍的新條文[第16(2A)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