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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公司投資控股海外公司需要進行ODI備案。ODI境外投資備案(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資,指國內企業、團體在經過相關部門的核準后,通過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資,以控制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目的投資行為。一般為兩種情況:
境外新設公司:必須以內地公司為股東全資或部分控股的形式,在香港或者海外的其他國家新成立一家公司;
境外并購公司:以內地公司作為并購方的股東,在境外控股一家公司,需要出具盡職調查。
按照我國《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境外投資是指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境外新設公司:必須以內地公司為股東全資或部分控股的形式,在香港或者海外的其他國家新成立一家公司;
境外并購公司:以內地公司作為并購方的股東,在境外控股一家公司,需要出具盡職調查。
按照我國《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境外投資是指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