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籌架構搭建以及拆除涉及的轉讓價格稅收合規性
紅籌架構搭建以及拆除的過程中,可能涉及多個股權轉讓交易。例如股權類紅籌架構的拆除,就可能涉及境外SPV將其持有的境內經營主體的股權轉讓給境內SPV,一般包括境內經營主體的實際控制人、境外投資人設立的境內主體、員工持股平臺等。這些股權轉讓交易涉及的轉股價格關涉相關主體的所得稅征繳,因此一直為稅務主管部門所關注。
關于轉讓價格的主要規定有: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預期扔不申報的;
(3)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4)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綜上所述,稅務主管部門對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轉讓價格的確定原則一般為獨立交易原則或公允價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公允價值而較少應納稅所得額的,不論實際轉讓價格是多,稅務主管部門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關于轉讓價格的主要規定有:
-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只要符合這些情形之一,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預期扔不申報的;
(3)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4)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 除了符合規定使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企業重組(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資產或負債的計稅依據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出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缺德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綜上所述,稅務主管部門對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轉讓價格的確定原則一般為獨立交易原則或公允價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公允價值而較少應納稅所得額的,不論實際轉讓價格是多,稅務主管部門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