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如何掏空一間公司?
經常有電視或新聞報道提到某某股東掏空公司,請問股東是如何掏空一間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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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同來自: mumo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要先定義一下什么叫“企業掏空”。過去的年代由于小股東意識不強,法律也不完善,因此傳統上的掏空是指,持有公司控制權的人通過他的影響力,把公司的資產移轉到他自己個人或特定的人名下,直到最后公司只剩下空殼子和一堆負債留給銀行和債權人去承受。
不過近年來隨著知識的進步,越來越多老板們了解殺雞**不見得是好主意,更高明的辦法應該是把雞養著,時不時把雞蛋偷回家才是王道。所以現代對于掏空定義不再是要把公司“掏到空”,只要是公司的錢或資產移到私人口袋之中,就叫做掏空。
為什么要掏空公司?很簡單,因為這是人之常情。多數企業都起源于草根老板一個人獨資或是少數股東合伙,在大家又是股東又是公司經營者的情況下,反正袋里袋外都是自己的錢,自然很少也不太有必要把公司的錢放進自己口袋里。等到公司成長到一定規模,這時就會有外部股東加入,這些投資者通常只出錢不參與公司經營。如此一來,原有老板會因為新投資者的加入持股比例下降,而新投資者又不見得完全清楚公司內部的情況,這時誘惑就會開始在老板身邊打轉。等到公司更大,甚至股票上市交易,這時候老板持股比例更低,甚至經常是不到30%,但公司相關的利益卻可能大上三倍都不只,這時“魔鬼”自然會對老板招手:“你這 么努力工作,結果賺100元真的進你口袋的只有30元,這些投資人什么事都沒做卻要分到70元真不合理。你為什么不想辦法幫自己多賺一點,這是你應得的啊!”就是這樣的心態,往往開啟了老板掏空自家公司的第一步。
話雖如此,也不是老板自己想掏空就可以掏空的,畢竟公司還有其他董事、監察人以及代表外部監督的會計師等的存在。所以要掏空前的首要條件就是要取得絕對控制權。
不過近年來隨著知識的進步,越來越多老板們了解殺雞**不見得是好主意,更高明的辦法應該是把雞養著,時不時把雞蛋偷回家才是王道。所以現代對于掏空定義不再是要把公司“掏到空”,只要是公司的錢或資產移到私人口袋之中,就叫做掏空。
為什么要掏空公司?很簡單,因為這是人之常情。多數企業都起源于草根老板一個人獨資或是少數股東合伙,在大家又是股東又是公司經營者的情況下,反正袋里袋外都是自己的錢,自然很少也不太有必要把公司的錢放進自己口袋里。等到公司成長到一定規模,這時就會有外部股東加入,這些投資者通常只出錢不參與公司經營。如此一來,原有老板會因為新投資者的加入持股比例下降,而新投資者又不見得完全清楚公司內部的情況,這時誘惑就會開始在老板身邊打轉。等到公司更大,甚至股票上市交易,這時候老板持股比例更低,甚至經常是不到30%,但公司相關的利益卻可能大上三倍都不只,這時“魔鬼”自然會對老板招手:“你這 么努力工作,結果賺100元真的進你口袋的只有30元,這些投資人什么事都沒做卻要分到70元真不合理。你為什么不想辦法幫自己多賺一點,這是你應得的啊!”就是這樣的心態,往往開啟了老板掏空自家公司的第一步。
話雖如此,也不是老板自己想掏空就可以掏空的,畢竟公司還有其他董事、監察人以及代表外部監督的會計師等的存在。所以要掏空前的首要條件就是要取得絕對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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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6月24日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明確規定了上市公司高層人員“掏空”上市公司犯罪的刑事責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操縱上市公司進行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等行為,轉移上市公司財產,“掏空”上市公司,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將受到嚴厲懲罰。
草案在刑法第169條后增加一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采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草案在刑法第169條后增加一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采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