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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分紅回內地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二十條規定:“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br />
因此,居民個人從境外取得收入,需要并入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br />
因此,居民個人從境外取得收入,需要并入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