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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新查冊安排分三個階段實(shí)施。有關(guān)的分階段實(shí)施詳情如下: 第一階段 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開始,公司可在其登記冊上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以董事和公司秘書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予公眾查閱; 第二階段 于 2022 年 10 月答
根據(jù)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的新查冊安排,公司登記冊會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書及其他相關(guān)人士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身分識別號碼,讓公眾查閱。同樣,公司可以收起載于其備存的登記冊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首部分除外),不答
在新查冊安排的第一階段下,公司可在其登記冊上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以董事和公司秘書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讓公眾查閱。答
《2021年香港〈公司條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2021年8月23日為第一階段的實(shí)施日期。答
在第一階段實(shí)施后,根據(jù)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43 (1)(a)(ii)、(2)(b)或(3)(b)條(在該條與通訊地址有關(guān)的范圍內(nèi))及第643(5)條,香港公司的董事登記冊須載有其屬自然人的董事(包括備任董事)的通訊地址,而該地址不得是郵政信箱號碼答
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附表11第115A(7)條規(guī)定,在第二階段實(shí)施前,公司無需因下列情況而根據(jù)《公司條例》第645(4)條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下稱「處長」)交付通知: (a)將某董事(包括備任董事)的通訊地址記入該公司的董事登記冊內(nèi);或(b)更改載于該答
不是。根據(jù)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44及651條以及《2021年公司紀(jì)錄(查閱及提供文本)(修訂)規(guī)例》,公司可不提供予公眾查閱其董事登記冊內(nèi)所載的董事(包括備任董事)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首部分除外),以及其公司秘書登記冊內(nèi)所載的公司秘書的答
在香港公司注冊處新查冊安排的第二階段下,公司登記冊中董事索引所載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下稱「受保護(hù)資料」)將以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在這階段開始后向公司注冊處(下稱「本處」)登記的文件中所載的受保護(hù)資料,將不再提供予公眾查閱。「指答
《2021年香港〈公司條例〉(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指定2022年10月24日為第二階段的實(shí)施日期。答
新查冊安排的第二階段實(shí)施后,公司登記冊上只會提供董事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而非完整身分識別號碼)予公眾查閱。那么如遇到董事的全名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完全相同的情況時,查冊人士如何能識別不同的董事? 答:在香港公司注冊處新查冊安排下,若有不同董事的全名及部分身分識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