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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轉手買賣與轉口貿易均是從國際收支交易編碼而來,兩者是同一個概念。從相關外匯管理法規生效的時間看,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涉外收支交易分類與代碼(2014版)>的通知》(匯發[2014]21號),從2014年5月1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開始啟用2014版的涉外收支交易分類與代碼,將舊版交易代碼中的“211011轉口貿易收入/支出”以及“211012轉口貿易價差收入/支出”,合并修訂為“122010離岸轉手買賣”。因此,2016年4月26日起執行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中,不再使用原貨物貿易法規中的“轉口貿易”,轉而表述為“離岸轉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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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貿易雖然可以涉及到轉口及轉運,但其核心要素是業務的資金結算。如果整個轉口貿易中所涉及的資金結算也均在轉口港完成,那么該貿易方式既屬于轉口貿易,也可以定義為離岸貿易。